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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捉鼠贵在堵疏结合

发布时间:2021-01-07 10:00:33 阅读: 来源:针阀厂家

自去年开出第一张基金经理“老鼠仓”的罚单后,基金界就开始人心惶惶。今年11月5日,深圳证监局公开证实,辖区内又有3位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事件,更将恐慌推向高潮。

“老鼠仓”事件一波接一波,每次出现这类事件,基金业就会冒出一个呼声:放开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这一建议从基金公司老总到基金经理,再到基金公司普通从业人员都有提及。他们较为共同的立论是:堵不如疏,不开前门必然有人走后门。

乍听之下,似乎言之有理。实际上,仔细研究相关法规,基金经理合规投资股票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法规上也并不是只堵不疏。今年3月出台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从上述规定看,以中国的国情,夫妻财产共有,在报备和充分“避嫌”的前提下,妻子的股票账户完全可能成为基金经理投资股市的合法渠道。诚然,即使是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基金经理也不能直接操作,但这不代表基金经理不可以从其专业的角度来指导亲属投资。

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业内还不断呼吁“堵不如疏”,将基金经理“老鼠仓”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归结为“制度的缺陷”呢?一个完全守法自律的基金经理,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账户投资和用妻子等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投资,区别到底有多大?

有一种观点认为,基金经理有投资经验,自己买卖股票更能把握买卖点,比交由亲属操作更好。如果差别仅是如此的话,基金经理实在没必要冒天下之大不韪,非自己操作买卖股票不可,原因很简单:风险收益不匹配。

确实,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很值得商榷,但是,反省法规是一回事,从法规上为“老鼠仓”找借口又是另一回事。

3年时间里,中国股市出了6个涉嫌“老鼠仓”的基金经理,虽然此前的3人——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基金原基金经理王黎敏和融通基金原基金经理张野,涉及数目不同,但最终的下场很相似,即除了罚单,还被终身禁市。

相比而言,这次面对“老鼠仓”的3位基金经理,应不只是如此的简单处罚,他们或许还面临刑事追究。

根据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老鼠仓”行为是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的正式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如果调查结果成立,最新的3位“丑闻”主角或将成为首批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基金经理。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但有法律专家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对基金“老鼠仓”的界定是“两个先于”,即先于有关联的基金建仓之前买入,先于有关联的基金之前卖出,并从中获益。上述基金人士表示,目前尚无法得知这3位基金经理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一特征。

不过,无论这些“老鼠仓”基金经理是否获刑,也无论基金经理炒股是“堵”是“疏”,能够出台维护基民利益才是好措施。(郭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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